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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2015-11-07 11:53:12.0 出处:中山民政局

近日,市民政局制定并印发了《中山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涉及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以及规范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起社会组织信用机制。

    据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公募基金。其中,《办法》主要从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收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开、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使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激励处罚相结合

   《办法》通过褒贬信息,对社会组织采取激励和处罚相结合的措施。对于信用信息良好的社会组织,将在各种竞争中获得优先权。如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等。对于有失信行为记录的社会组织,将受到限制或取消参与公益招投标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取消参加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和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等处罚。

     打破信息壁垒

    据《办法》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在有关部门间进行共享。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子系统,有关部门可通过系统这个平台查阅到各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等,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实时共享,打破信息壁垒,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管合力。

    秘密隐私受保护

    虽然《办法》规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应当公开,但是《办法》同时也规定社会组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予以保护,未经权利人同意的社会组织秘密和隐私信息不得公开。此举切实保护了社会组织秘密和隐私,更具有可操作性。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出新步伐,为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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