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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惩戒与制度引导并行 让诉讼失信行为无所遁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致力诉讼诚信建设

2016-02-22 11:07:57.0 出处:广州日报

处罚惩戒与制度引导并行 让诉讼失信行为无所遁形

大洋新闻 时间: 2015-12-17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张翔宇 刘香霞

  法官与交警在办理查扣车辆交接手续

中山第一人民法院致力诉讼诚信建设

  “我保证,我在法庭上所作陈述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如有虚假陈述、提供伪证,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今年5月26日,在一起法定继承案件中,数名当事人当庭宣读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类似的场景在法院、律师题材的港产剧中经常能看到,如今也出现了在中山市第一法院的审判庭上。该院在家事审判中使用保证书制度以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诚信行为。

  国无信不兴,人无信不立。诚信缺失,已成为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诚信缺失的行为也屡见不鲜,诉讼诚信的缺失危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损害司法权威乃至影响社会诚信的建设。如何加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诚信,中山市第一法院的院长罗嘉浩说,诉讼诚信的建立建设需要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处罚惩戒和制度引导都不能缺位。惩戒,加大对诉讼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同时,更应从制度入手,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来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建立司法诚信。

  (文/张翔宇 刘香霞  )

  因虚假诉讼,一房地产公司被罚50万

  第一法院:加强对虚假诉讼法律责任的追究

  为获取巨额拆迁补偿款,中山一家房地产公司与任某明恶意串通,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伪造证据,通过虚假诉讼形式达到非法占有商铺的目的,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中山第一法院对上述房地产公司及任某明个人虚假诉讼,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对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50万,对任某明处以罚款5万元。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民事权利,在当事人存在有民事权利争议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确定其民事权利存在与否以维持民事法律秩序。”中山第一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文辉说,“然而,虚假诉讼利用了民事诉讼的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非法利益,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诉讼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事实上也欺骗了法官。虚假诉讼大量浪费日益紧张的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对司法活动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张文辉说,依法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责任追究,加重当事人的违法成本。此外,为了实现信息共享,增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中山第一法院将与检察院、司法局等其他司法部门就虚假诉讼的查处、认定、移送等方面,建立信息互通、良性互动的机制。

  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老赖”买不到机票回不了家

  第一法院:信用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我要交执行款项,请把我从失信人名单中删除!”今年7月2日,中山第一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接到被执行人郭某的电话,他在电话中十分急切地要找到自己被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被执行人如此迫切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还真是比较少见。原来郭某因事出差至北京,在办完事情回来需购买机票返回广东时,因其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无法购买机票回不了家,现要求马上履行判决支付义务,请求法院撤销对其的信用惩戒。

  郭某租赁了黄某的一处厂房用于开办企业,后来因长时间拖欠租金被房东黄某告上了法庭,法院最后判令其要支付黄某租金7万多。判决生效后,郭某一直拖欠着不给,法院调查发现郭某有车有房,明显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据不履行的情形,于是将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郭某出差回来无法订机票,于是急急忙忙联系法院工作人员,请求解除禁令。两天后,郭某将7万余元的租金交给黄某。

  中山第一法院执行局局长陆永伟介绍,中山第一法院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平台,发挥信用惩戒作用,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等直接关联,让被执行人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2015年1-11月, 该法院共将1746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557宗案件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到位金额4095万。46人因限制乘坐飞机、高铁、融资贷款,主动履行义务;拘留45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

  据悉,该法院还与市交警支队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市交警支队在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车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以及路面执勤执法等过程中发现是法院要求协助查扣车辆的,按就近原则当场扣押至扣车场。交警协助法院查扣常态化,发现一辆查扣一辆,让“老赖”车辆不敢轻易上路“招摇”,促使“老赖”乖乖还钱,履行法院裁判。今年中山第一法院与交警部门联合查扣了22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的车辆。

  离婚隐匿财产将被判不分或少分

  第一法院:全国首创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姜某与陈某于1994年在中山相识并自由恋爱,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三个子女,姜某没有工作,而陈某则在父亲开办的企业里任职总经理。

  2000年,因陈某发生了婚外情,夫妻俩开始争吵。姜某说,陈某当时曾提出离婚,但她考虑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后来是陈某的母亲出面给了第三者一笔钱解决了此事。陈某则说,他母亲当时是出面调和关系,但没有给钱财给第三者,他当时也换了电话号码,之后与第三者再没有联系。后来,姜某还是发现丈夫陈某陆续有跟其他女子发生了婚外情,认为两个人实在过不下去,就以陈某有外遇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中山第一法院受理该案后,向姜某、陈某发放了《财产申报书》并向双方释明了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故意申报不实者,法院可直接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陈某故意隐瞒了一笔金额为600万的夫妻共同债权。法院认为,因陈某并未将其享有的600万债权如实向法院申报,视为隐藏了该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这部分隐匿的财产可以少分。法院最后判决600万的债权中的60%份额给姜某,分割40%债权给陈某。对于双方如实申报的财产,则是均等分割。 

  为了在离婚中获取最大的利益,不少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发生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现象。为了扭转这一情况,早在2012年,中山第一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试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该制度的做法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任何一方请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争议的,法院要求双方在财产申报期限内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必须在申报材料上声明“申报结果属实,如果以后发现本人有任何瞒报或少报财产,日后查出后,本人将承担对这部分财产不分或少分的法律后果。”

  中山第一法院家事审判的审判长钟劲松说,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减少了因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上诉和二次诉讼可能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节约了法院的司法资源。最重要的是,通过夫妻财产申报,基本上能一次性地处理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既减少财产分割问题上形成新的矛盾,也引导当事人诉讼中建立诚信,这个制度也是第一法院诉讼诚信建设在审判改革中的体现,也与现在提倡的诚信社会建设非常契合。  (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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